经调查,云霄县中草药研究所等1家民办非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检查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民办非企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名单:
1、云霄县中草药研究所;
特此公告。
云霄县民政局
2026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