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云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减灾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霄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进一步规范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恢复等全周期救灾救助工作,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表彰和交流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减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县减灾委员会组织机构
县减灾委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水利局、林业局、地震办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社工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国动办、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云霄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外事办、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统计局、气象局、地震办、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红十字会、云霄金融监管支局、云霄动车站、云霄供电公司等部门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日常综合工作挂靠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应急等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协调指导舆情引导与应对工作。
(2)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巡查监测,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县国动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灾情警报。
(5)县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采购和储备、管理与维养;启动响应时,县发改局(粮储局)配合做好物资调运工作。
(6)县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乡镇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7)县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机制,做好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和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负责协调县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8)县公安局: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9)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10)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12)县人社局:负责加大灾区就业帮扶力度,协调与自然灾害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处理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劳动纠纷,维护灾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3)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
(14)云霄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灾区开展环境污染情况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5)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
(16)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指导因灾中断道路的抢通修复工作,确保通往灾区公路畅通;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7)县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抵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受毁水利设施除险与加固修复工作;承担台风、暴雨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18)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与防治工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与防控工作;及时调拨县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9)县文体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20)县卫健局:协调、调度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组织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的具体控制措施;指导和承担救灾防病有关技术工作及对疫点、疫区消杀和药品发放,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及行为干预;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综合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达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23)县外事办:负责重大灾害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联络工作,辖区内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4)县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乡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25)县海洋渔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负责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应急避险工作;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组织海洋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评估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
(2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索票索证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必要时可协助联系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7)县城管局:负责指导业主加固户外广告、清理道路、保障生产生活用气,减少灾害对城市生活的影响。
(28)县统计局:协助对灾情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29)县地震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终端管理、监测预报、趋势判定、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全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做好相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指导地震疏散演练。
(3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参与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1)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2)云霄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运行机制;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自律督导;指导和督促做好辖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3)县人武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动员民兵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4)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5)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6)云霄供电公司: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7)云霄动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建立专家委员会,对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局(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协调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害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一般及较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县政府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海洋渔业、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8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信息发布中应保护受灾群众个人隐私。
在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5万人以上;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8万人以上。
(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县减灾委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2)指导救灾工作。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灾情统计报送。县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4次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保障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协调救灾物资协议代储企业提供物资保障;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乡镇。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委(局)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减灾委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云霄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督促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县城管局指导城区燃气设施修复及生产生活用气应急保障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发改局、工信局分别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灾区公路设施修复。县工信局协调电信企业做好灾区通信工程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乡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云霄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乡镇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乡镇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启动救灾捐赠。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应急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上新闻宣传引导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县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工作情况报告。县减灾委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局。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8人(含本数,下同)以上10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8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9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9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县减灾委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请求市应急局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议。县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支持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
(2)指导救灾工作。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灾情统计报送。县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3次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
(4)保障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协调救灾物资协议代储企业提供物资保障;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乡镇。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委(局)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减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云霄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督促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乡镇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乡镇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开展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上新闻宣传引导工作。
(11)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减灾委。县减灾委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合力开展工作。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委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9000人以上1.8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35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县减灾委按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2次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
(4)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乡镇。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协调救灾物资协议代储企业提供物资保障;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委(局)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减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县委社工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组织医疗、疾控机构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云霄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督促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减灾委。县减灾委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委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9000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25间或70户以上、450间或135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25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县减灾委经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减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减灾委派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减灾委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次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
(4)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协调救灾物资协议代储企业提供物资保障;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市有关委(局)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减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组织医疗、疾控机构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委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县应急局向相关乡镇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减灾委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减灾委、县应急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 县减灾委、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估,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综合救助保障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并上报市应急局备案。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以及各乡镇上报的重建台账,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根据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针对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财政局。
6.2.7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住房品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损坏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县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减灾委、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应急部、财政部关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上旬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上旬前报市应急局备案。
6.3.3 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联合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报送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切实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局(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县应急局、财政局、县发改局(粮储局)联合向市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粮储局)申请调拨中央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本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调整追加预算,确保查灾核灾、应急避难场所(含避灾点)升级建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3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县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完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县-乡-村”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县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及时共享,强化灾害救助工作中信息化工具的使用。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政府应加大投入,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应急管理部门和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单位和防灾重点区域、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助、防化救援、电力抢修、通信抢修、医疗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以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林业、海洋渔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减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要加强灾区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在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方面向灾区予以倾斜,重点向灾区选派一批急需专业的人才。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及时更新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推动普查成果应用。
7.7.3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运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利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乡镇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级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县应急局加强对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减灾委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2017年4月1日印发的《云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政办〔2017〕48号)与本预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