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备案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2025-08-25 09:15 来源:云霄县民政局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登记备案,加强已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确保养老服务用途,更大力度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便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根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参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已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到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进行备案,我局汇总后将分批次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云霄县XX村(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备案回执

云霄县民政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条件告知书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参照《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条件如下:

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并取得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DB35/T 1367-2013)《养老机构老年人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35/T 1702-2017)《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规范》(DB35/T 1809-2018)等。

3.养老机构管理和专技人员、养老护理员等配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按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开展培训、考核和评价。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应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执业备案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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