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型 | 立案时间 | 处罚时间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 |
5 | (云)应急案〔2025〕5号 | 埃尔斯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2025/3/4 | 2025/3/14 | 2025/3/17 | 吴勇江 江培伟 | 2025年3月4日,根据《云霄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反违章,保安全,促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云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鑫强威实业有限公司例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漳州市鑫强威实业有限公司厂区设置天然气储罐,天然气储罐区的供气方及管理方为埃尔斯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问题:埃尔斯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权基准,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埃尔斯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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