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云霄县人民政府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解读《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04-03 19:23 来源:云霄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领域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福建省林长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林长办〔2024〕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

二、目标任务

建立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通过明确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在涉林非诉行政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非诉执行力度,有效提升林业非诉案件执行效率,破解林业案件执行难题。

三、工作进展

由县林业局拟稿,2024年9月10日经县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于2024年11月21日再次征求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云霄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各乡镇(开发区)等26个单位的修改意见;

2025年2月26日召开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与会人员对管理办法无异议;

2025年3月26日,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云霄县辖区内,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决定事项,并需拆除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备、硬化工程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同意适用的其他涉林非诉行政案件。

(二)实施主体

涉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法院认定适用“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除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备、硬化工程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林业技术支持的补植复绿等行政决定事项。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消防、电力、供水等单位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涉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对执行标的为拆除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备、硬化工程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的,需事先发文告知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制作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应在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内执行完毕,执行结果应于执行完毕后1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裁定的县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县林业主管部门。

(五)文件的时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一)县人民法院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活动,但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进行必要指导。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违法抗拒执行的,县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关司法惩戒措施。

七、关键词诠释

裁执分离:指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林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涉林行政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现裁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执行预案:为保障涉林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制定的行动方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强制执行涉林行政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报告 。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霄县林业局林业法务服务中心 0596-8893305

云霄县林业局办公室 0596-854309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