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04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云霄县新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方式:0596-8588835。
| 序号 | 权利人 |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四邻界址 |
| 1 | 张进保(曾用名:张进宝) 张碧云 | 国有 | 云霄县莆美镇绥宝路63号9幢D单元107室 | 350622006002GB40168F00010037 | 土地分摊面积:11.32; 建筑总面积:65.86 | 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东:邻路西:邻路南:邻路北:邻路 |
注:该不动产原权利人为云霄县房产管理处,根据产权转移证明书,NO:0037号,转移至张进宝;原权利人“张进宝”与现权利人“张进保”同属一人;张进保持产权转移证明书、云霄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向我单位申请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
公告单位:云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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