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火田“9·16”土方坍塌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10 15:53 来源:云霄县应急局

2024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云霄县火田镇**村发生排水沟土方坍塌事故,现场施工人员吴*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2********13,户籍地址:云霄县火田镇**村,系该小散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被掩埋受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120急救中心,119消防救援大队,火田镇派出所,火田镇人民政府等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救援。同时县公安局法医立即赶赴事故工地现场勘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110报告,立即到场督导并开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

为查明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2024年9月20日,经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云霄火田“9·16”土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办主任、应急局局长罗坤辉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住建局、公安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2024年9月23日,调查组召开首次事故调查工作部署会,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谈话、调查取证、讨论分析等方式,复盘事故发生过程,调查有关人员,认定事件性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该排水沟施工项目为小散工程,施工方未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就于2024年9月16日上午开始动工。村委会未巡查到该小散工程施工,并向火田镇人民政府报备,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项目监督不到位。调查综合认定,云霄火田“9·16”土方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6日8时许,云霄县火田镇**村村民吴*钢组织2名村民(吴*和、吴*生),在云霄县火田镇**村村道旁挖掘雨水排水沟。10点30分,挖掘机已经在路面挖出了一个10米长、1.2米宽、4.3米深的排水沟,挖出的土方堆放在排水沟南侧,吴*钢指挥挖掘机吊放两节排水管(直径60公分、长6米的黑色排水管)到排水沟底部,吴*钢与吴*和两人下到排水沟底部一起对接排水管,两人用绳子将排水管绑好,准备让挖掘机将排水管拉进与前一节排水管合缝,吴*钢面向路面,吴*和面向**冷冻厂方向,两人刚将绳子绑好进行排水管对接时,吴*钢身后刚挖出来的泥土发生塌方,吴*钢和吴*和两人半截身子都被埋到泥土里。

在施工现场的吴*生和现场附近的吴*勇(电力公司人员)立即跳进排水沟内挖土救援,吴*生和吴*勇两人挖了几分钟先将吴*和救出,但是吴*钢的脚被排水管卡住没法出来,露出半身的吴*钢自己拿起电话打给他哥哥吴*先(**村书记)请求救援。几分钟后吴*先赶过来并带了几名村民帮忙救援。吴*勇、吴*生、吴*任再次帮忙挖土救人,挖土方的过程中,发现吴*钢右小腿被排水管道压住,无法拔出。吴*先又叫人送来切割机,准备把压住吴*钢腿部的排水管道切开。由于前期挖掘水沟的大量土方全部放在南面沟渠边缘,松散土方稳定性较差,突然再次发生土方塌方,吴*钢直接全部被掩埋在土方下面。

由于救援困难增大,吴*先拨打“119”请求消防救援,现场人员也参与挖土救人。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到达现场救援,旁边的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的施工方(福建七建)也调了一部红色的挖掘机过来参与救援,大家才合力将吴*钢挖出来,由120急救车送县医院抢救,但是吴*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6日11点4分左右,云霄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调度指令后,出动2部消防车1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1点24分到达事故现场,11点47分将吴*钢救出,交由120医护人员救治,伤者被送云霄县医院进行抢救。

云霄县120急救中心于2024年9月16日11点5分接到求救电话出车,11点20分到达事故现场,11点50分将伤者吴*钢运送到云霄县医院进行抢救。

这起事故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接出警及时、处置妥当、程序合法,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死者基本情况:吴*钢,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2********13,户籍地址:云霄县火田镇**村。

经查:吴*钢在云霄县注册有一家施工公司:漳州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20,法人是吴*钢,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绿化工程、环保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河湖治理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分选、转运;花卉、苗木种植、销售;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参与救援人员:

1、吴*勇,男,现年:60岁,出生:1964年11月28日,现在:云霄县**公司职工,住址: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村,身份证号码:350622********31,联系方式134******99。

2、吴*任,男,现年:49岁,出生:1975年3月1日,**镇**村村民,住址: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村,身份证号码:350622********33,联系方式:136******15。

3、徐*应,男,现年:59岁,出生:1965年12月12日,现在: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保安,住址: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身份证号码:350622*******30,联系方式132******08。

4、方*怀,男,现年:34岁,出生:1990年5月29日,矿泉水送水工人,住址: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村,身份证号码:350622********35,联系方式180********99。

四、属地监管情况

该施工项目属于小散工程,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乡镇监管。事故发生地点为:云霄县火田镇**村村道旁,属地监管乡镇: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所见吴*钢口腔内见少许泥土;左侧第3-6肋骨骨折:右胫腓骨上段骨折,结合案情吴*钢被塌方泥土掩埋,分析认为吴*钢死因符合呼吸孔道受到塌方泥土堵塞致窒息死亡。

六、事故调查及善后赔偿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霄县公安局立即对事故现场4名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情况:2024 年 9月25日调查询问云霄县卫健局驻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负责人张*民(一级主任科员);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云霄县医院驻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负责人朱*添(党支部副书记);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县住建局驻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负责人朱*帆;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火田镇**村书记吴*先;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驻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负责人曾*春;2024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福建******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强,上述人员均表述发生事故排水沟挖掘施工项目与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无关,没有雇佣吴*钢进行排水沟施工。

调查组于2024年9月27日对吴*钢(死者)的大哥吴*先调查询问;于2024年9月29日对吴*钢(死者)的妻子尹*英调查询问。死者吴*钢的家属均对吴*钢死因无异议,不清楚吴*钢为什么组织排水沟施工。没有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金。死者吴*钢的尸体于2024年9月20日火化,其家属情绪稳定。

七、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及公安局法医对事故初步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为云霄县火田镇**村村道旁,紧邻云霄县医院迁建项目工地。

雨水排水沟施工情况:已挖掘排水沟长度10米多,宽度1.2米,深度4.3米,挖出的土方全部堆放在排水沟南侧;沟内有2根直径60公分,长6米的黑色排水管,其中一根有切割破坏明显痕迹。排水沟的东南面是**村小溪,西北面是**村村道,路面水泥已切割和破碎,等待挖掘。

经现场勘察,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的市政配套排水工程未建设,导致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雨水直接排到**村村道路面,排水沟施工能将雨水积涝排到**村小溪里。现该小散工程已停工,纳入市政配套排水工程规划建设。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死亡鉴定、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排水沟施工工程为小散工程,目的是将云霄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雨水排入**村小溪,避免造成积涝,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一期工程)相关建设单位均明确没有雇佣吴*钢建设施工,吴*钢家属也未能提供受雇单位或个人,因此认定吴*钢作为挖掘排水沟小散工程项目组织者。组织施工无制定小散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没有采取防止土方坍塌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土方压覆死亡,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

八、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云霄火田“9·16”土方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2024年9月16日施工组织者吴*钢未向火田镇**村民委员会报告施工项目;且火田镇**村民委员会巡查小散工程不到位,未向火田镇人民政府报备,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纳管责任,建议**村民委员会向火田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讨。

2、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属地单位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散工程施工项目监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向云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二)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吴*钢为挖掘排水沟项目组织者,无制定挖掘排水管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没有采取防止土方坍塌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土方压覆死亡,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各村(社区)要负责村(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摸底,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及日常安全巡查,建立村(社区)小散工程台账,及时向所在乡镇(开发区)上报辖区小散工程情况。

2、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加强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3、县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信息登记指引(包括信息登记内容、流程以及相关要求等),并建立统一的全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提供给各乡镇(开发区)使用;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各行业安全生产指引和执法指引,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各乡镇(开发区)、县各有关部门对小散工程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建设,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的要报县政府给予挂牌督办,对无法整改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上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云霄火田“9·16”土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组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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