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屿镇、陈岱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收回第一期2024年福建省漳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海域使用权补偿方案》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收回第一期2024年福建省漳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海域使用权补偿方案
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第一期2024年福建省漳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公告》(云政综〔2024〕67号),为确保收海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收回第一期2024年福建省漳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海域使用权核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明电〔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
本次收回海域使用权以货币形式补偿。
二、补偿范围及内容
补偿范围为涉及本次征海范围内海域的养殖个人或单位,补偿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承包经营权、管理房及建(构)筑物、种苗、海域附着物、养殖征拆(养殖设施补偿)等。
三、补偿对象及其补偿标准
(一)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底播养殖:巴非蛤、文蛤、海瓜子、花蛤等海产品,海域补偿费4000元/亩,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3000元/亩,合计补偿费7000元/亩;
2.筏式吊养:牡蛎、龙须菜、紫菜、翡翠贻贝等海产品,海域补偿费4000元/亩,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2500元/亩,合计补偿费6500元/亩;
3.滩涂桩养、吊养牡蛎等海产品,海域补偿费4000元/亩,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2000元/亩,合计补偿费6000元/亩。
4.围海养殖
(1)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底播养殖标准;
(2)养殖设施、管理房及建(构)筑物等按照折算的合理价值,经所在乡镇与当事人(单位)统一协商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政府部门复核审核后予以认定补偿。
(二)原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但由于行政管理行为不予续办,至今仍在养殖,按照原标准补缴纳从原证期满至今的海域使用金后,按照持有效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未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类养殖用海按《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不予补偿。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近岸区、远岸区两个区域,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近岸区、远岸区(位置、范围详见附件)的各类养殖,按传统用海管理习惯,扣除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予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前(2002年1月1日前)与镇村签订合同,且合同期限至县政府发出收海公告(云政综〔2024〕67号)之日期满或未满期限仍在从事养殖的,海域补偿费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剩余部分补助给村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后与镇村签订合同,至今仍在合同期限内并从事养殖的,海域补偿费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的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剩余部分补助给村委会。
3.与镇村签订承包合同,在县政府收海公告(云政综〔2024〕67号)之前已期满,至今仍在养殖以及未持有任何用海手续(承包合同)但至今仍在养殖的,海域补偿费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助,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助按持有效不动产权证书的同类养殖用海补偿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剩余部分补助给村委会。
4.县政府收海公告(云政综〔2024〕67号)之日起,新增各类养殖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四、奖惩措施
(一)凡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海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每亩给予奖励500元,超过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按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补偿补助手续并签订协议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补偿(补助)办理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和海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用海养殖情况,对照上述补偿(补助)标准,核算各养殖单位或个人的补偿(补助)金额并列表造册。
(二)海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殖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支付补偿(补助)金,收回海域使用权。
(三)对补偿(补助)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提交县收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六、材料归档
补偿(补助)相关档案材料要按一宗一档进行归档,海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