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经县政府202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干林带等三类林地储备库管理的通知》(闽林综〔2017〕3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通知》(漳政综〔2013〕3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沿海基干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需使用或调整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布局。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目标为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遵循,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推动全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增减平衡、保证质量。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管理措施,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质量。
(三)依法引导、严格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管理,严格优化调整和用地审批。
(四)本异地补充、有偿使用。遵循“先补后用”原则,对申请使用的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在本行政区域重点生态区位内进行调整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向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先由县政府承担,调整补充或异地补充的费用最终由提出补充的用地单位或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申请单位承担。
三、建立信息台账
(一)建立可调进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小班台账。县林业局根据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调整条件,对全县符合调进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小班、沿海基干林带非林地及相关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分乡镇统计建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可调进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公益林小班台账”、“沿海基干林带区位非林地可调进沿海基干林地小班台账”,为项目建设使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及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提供信息。
(二)建立储备库台账。县林业局依照规定建立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及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县林业局根据“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可调进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公益林小班台账”、“沿海基干林带区位非林地可调进沿海基干林地小班台账”相关信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对协商同意进入储备库的林权所有者进行补偿并签订《调进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意向书》,开展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的区划界定。对进入储备库的相关信息,由县林业局按乡镇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建立台账,为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及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提供信息。
四、签订补偿协议
(一)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由调出单位(个人)与调进单位(个人)根据《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台账》提供的信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签订《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以下称《补偿协议》),县林业局根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工作。
(二)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占补。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优先使用县级储备库指标,若储备库不足则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属占用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直接向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的生态公益林指标直接进入我县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使用;二是属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新增基干林地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综〔2019〕68号)进行收储补充县储备库使用。
用地单位(个人)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的相关信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与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建库单位云霄县人民政府签订《使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指标补偿协议书》,县林业局根据该补偿协议书向用地单位(个人)收取相应的补偿金,并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补偿指导价
(一)建设项目征占用类型。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相应补偿标准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通知》(漳政综〔2013〕30号),由用地单位向建库或增补单位云霄县人民政府分类支付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30000元/亩;
2.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地50000元/亩。
(二)优化调整占补类型。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以上补偿,属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的,所缴纳补偿的费用仅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或沿海基干林地补偿金的费用。
(二)以上补偿,属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则包含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补偿,《补偿协议》应分别对林地、林木权属及对应补偿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