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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标准的通知

云政综规〔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积极回应乡村振兴社会、经济多样化需求,把握和解决民生问题、公共利益问题,落实“好用、实用、管用”村庄规划编制要求,着眼于形成应对变化的规划实施治理机制,结合我县乡村多元复杂特点,制定我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特点和我县乡村振兴工作动态推进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以行政村自然资源管理为基本单元,以跨镇村、多村重大项目协调为协调单元,建立动态更新、动态维护、规划修编、规划协调四类动态调整类型,细化制定各类动态调整适用范围、维护程序,厘清属地职能职责。

一、动态更新

(一)适用范围

动态更新是在符合已批复村庄规划基础上进行日常更新。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确定需要村庄规划落实;

2.因测绘、底图精度、规划编制误差等原因引起的勘误;

3.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各类建设用地红线位置落位;

4.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安全防灾减灾、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以及人居环境整治内容落地。

(二)更新程序

1.鼓励建立年度动态更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所辖镇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实施或评估情况,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或原编制单位进行年度一次性动态更新技术服务;因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可提前提出动态更新申请;

2.由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对动态更新成果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同时对动态更新成果进行公告,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成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动态更新成果的意见;

3.动态更新成果自批准之日以村级为上报基本单元,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形成备案汇总材料,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质检,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动态维护

(一)适用范围

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以及根据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村庄规划内容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村庄规划修编情形的,可以实施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不违反原规划强制性要求,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各类约束性控制线,以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分区管制要求;

2.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含项目清单)、专项规划、跨村域的线性工程、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调整、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用地布局发生变化,占用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用地,满足三区三线及其他保护要求的;

3.跨村以及联编村庄用地使用乡镇弹性指标的;

4.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局部用地红线调整的;

5.落实规划“留白”地块、机动指标和弹性发展区的;

6.具体地块需细化,补充村庄地块图则的;

7.地块用地性质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兼容性规定的,进行地块用地性质、指标调整的;

8.安全防灾减灾、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以及人居环境整治范围改变的;

9.与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的;

10.其他需要进行动态维护的情形。

(二)维护程序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请开展村庄规划成果动态维护的报告(含相关村委会申请),核实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按照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县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2.经县政府同意开展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编制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

3.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按照五图(村域综合现状图、村域综合规划图、农村居民点规划布局图修改前、农村居民点规划布局图修改后、近期实施项目图)、一书(动态维护说明书)、一库(调整后近期实施项目库)进行编制,如遇其他专业规划调整,可增加相应图纸;

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村庄规划动态维护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成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成果以村级为上报基本单元,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形成备案汇总材料,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质检,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三、规划修编

(一)适用范围

村庄规划进行修编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类型、功能、布局、规模等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2.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调整、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因村庄类型变化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系统性修改;

4.经评估,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变化的其他情形,确需要修改的。

(二)修编程序

村庄规划修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1.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庄规划修改的必要性报告编制工作,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

2.修改必要性报告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以公告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3.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向县政府提交村庄规划修改必要性研究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修改村庄规划;

4.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四、规划协调

(一)适用范围

规划协调为特定跨镇、村地区村庄规划编制调整类型,在原有村庄规划基础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规划整合,是县级、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在特定地区的补充。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重大铁路、公路、廊道等线性工程项目需要的;

2.国家、省、市、县其他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旅游以及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

3.漳江沿岸、沿海密集地区、山区重要资源地区、城市绿心、环城城乡融合地区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变化的其他情形,确需要修改的。

(二)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协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1.因上述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村庄规划协调建议或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涉及村庄规划协调修改的专题报告,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村庄规划协调编制;

2.由县政府指定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统一委托启动村庄规划协调编制,县自然资源局对村庄规划成果进行初核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3.论证通过后的村庄规划成果,以公告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工作日;

4.最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村庄规划成果方案报县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5.批复后的村庄规划成果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公告,并逐级汇交至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送自然资源局初核,初核通过后提交县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最后上报县政府、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六、《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到县自然资源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七、《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标准》有效期为自颁布实施起5周年,期满之前应进行续期或修编。在此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申请XX等XX个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备案的报告

2.云霄县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更新、维护、修编、协调)数据库备案清单

3.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XX等X个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审查通过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展XX村村庄规划成果动态调整的报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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