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024-07-23 11:06 来源:云霄县民政局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办,福建怡康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爱欣老年公寓: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养老机构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公示制度

1.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内部管理要求。

2.做好服务标准、负责人联系方式、收费项目、物资采购、接受捐赠、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的及时公示,及时回应入住人员关于日常管理、物资使用、经费收支等情况的关切询问。

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照料护理费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支付入住人员住院治疗和陪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4.伙食费仅可用于食品的购买与加工及水电、燃料、厨房用品、人工费用等与餐饮相关的必要支出,入住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5.收住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供养金,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6.物资采购、入库、分发领用要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入账,确保全程可追溯。

7.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困供养对象发放零花钱,未经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养老机构应确保政府补助入住的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与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同等零花钱待遇。

三、明确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8.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完全(重度)失能人员配比不低于1:3,并配备护理床;中度(轻度)失能人员配比不低于1:6、能力完好人员配比不低于1:10。(此处养老护理人员指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等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仅从事财务、消防、安保、保洁等与护理服务无关人员)

9.未达到养老护理人员配比标准的养老机构不得收住特困供养人员和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不得申领床位运营补贴。

10.至2024年底,全县所有收住特困供养人员和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四、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11.强化兜底保障职责,不得从事与养老护理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而降低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的服务水平。

12.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床位,以备承接保障民政服务对象集中供养的任务。

13.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办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公建民营机构的委托方与运营方应签订权责明晰的委托合同,并对运营方的内部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跟踪监管。

14.养老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1),与入住对象签订服务服务协议。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应按照省厅救助处要求,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书》,明确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并及时上传至全省社会救助集合服务平台,确保100%备案。服务协议应由民政部门法律顾问审查,若存在对机构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违约责任不明确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要督促养老机构重新修订,于协议内增加相关内容。


云霄县民政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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