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关于受理2024年度云霄县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2024-06-12 15:37 来源:云霄县住建局

根据《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审核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13〕92号)、《关于印发云霄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政综〔2014〕49号)、《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霄县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综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服务县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我县将开展2024年度云霄县住房保障常态化受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实物保障或租金补助):

申请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残疾人不受此限)。收入(财产)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340元,家庭财产低于58680元;住房保障条件为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其他说明

1.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2.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5.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等);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二、申请内容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配租实物保障或发放租金补助。

三、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实物保障:

1.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的,按照公租房系统登记的受理时间,1月1日至当年度7月31日为同一批次,当年度8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同一批次(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含当日>前申请的对象同为第一批次),届时将对同一批次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摇号确定轮候顺序(此次轮候顺序为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零星空置房源而实行配租,截至2024年5月20日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房源7套),待该轮轮候顺序号清零后(轮候期3年),再开展下一轮摇号。

2.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属于同一批次的,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

(1)城镇特困人员或低保残疾家庭;

(2)低保家庭;

(3)残疾、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被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保障条件的);

(4)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3.属同一批次,同一层次优先配租资格的,通过抽签确定轮候顺序。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人均保障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数(按核定资格时的人口数计算;申请人为个人的按1.4人计算)x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属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县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3。

2.不属于本条第1项保障对象,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均低收入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县人均低收入标准,超出部分在40%以下(含40%)的,补贴系数为0.8;超出部分在40%以上的,补贴系数为0.6。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闽财综指〔2023〕9号),云霄县中央及省级资金下达34万元,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发放租金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申请对象可自行登录闽政通APP搜索“公租房”申请、下载公租房APP注册申请或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详见填报指南)。

(二)提交材料。1.云霄县住房保障申请表(含承诺及授权声明)、收入状况证明等(到所在社区领取);2.参与申请的家庭各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单复印件;4.参与申请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属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五、申报时间

全年可申报。

六、违规处理

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霄县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综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再享受我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若有政策调整再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公布。

(二)组织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摇号轮候和选房方案等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三)咨询电话:

1.云霄县住房保障办:0596-8538583、0596-8532650;

2.云霄县云陵镇:0596-8546078;

3.云霄县莆美镇:0596-8551284。

附件: 1.具结书(租金补助)婚姻状况

2.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及授权声明

4.收入状况证明

5.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

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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