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2022年4月26日,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我县开展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截至2023年底,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全县土地利用低效被动局面,部分实现产业空间再增加、产能再扩大、实体经济再发展目标。
2023年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漳州市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为继续推进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巩固已取得成效,结合贯彻落实市政府开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县决定开展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工作,探索创新节约集约用地举措,加快盘活利用全县低效用地,促进云霄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使专项行动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依据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
3.《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改)
6.《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
7.《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用地用海保障支持“三新”经济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64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10.《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3]50号)
11.《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低效用地调查评价方案的通知 》
12.《云霄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低效用地调查评价方案的通知》(云低效开发办〔2024〕1号)
二、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完成一批土地征迁,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促进开发利用一批供而少动和低效利用项目,确保土地征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供而少动、低效用地等清理处置到位,从根本上扭转全县土地利用低效被动局面,实现产业空间再增加、产能再扩大、实体经济再发展目标。
三、工作进展
2024年1月-2024年2月4日。在县政府下达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任务后,县自然资源局认真梳理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已经完成工作,明确未完成工作任务,梳理衔接2021年9月(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项目调查核实截止时间)以后新增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供而少动项目和未完成土地征迁项目;梳理目前我县存在的低效用地项目。收集有关低效用地盘活相关政策文件,参考泉州市试点方案,学习借鉴汕头市、中山市、福州市、厦门市、晋江市、泉州市等城市经验,整理、收集、学习各地方低效用地试点政策,为起草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准备。
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25日。本《实施方案》在我县2022年4月印发的《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云委办〔2022〕5号)基础上,减少已基本处置到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3项内容,根据今年开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任务,增加了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工作内容,草拟了《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初稿)。
2024年2月26日-2024年2月29日。分别向有关县直机关和各乡镇(开发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会进行讨论,确定低效用地项目,形成现在的《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送审稿,报送县委常委会研究。
2024年3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4月23日,县政府印发《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云霄县辖区内,工作年限4年,自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7大部分,5项处置工作,33种处置方式。
(一)工作范围和工作年限
1.工作范围。一是截至2023年底,2022年开展的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以来尚未完成及新增的土地征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供而少动项目。二是我县开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确定的低效用地项目。
2.工作年限。4年。自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促使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在2024年完成60%处置任务;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在2024年完成20%处置任务、2025年完成30%处置任务、2026年完成30%处置任务、2027年完成20%处置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是 依法依规原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三是以用为先原则。四是属地为主原则。
(四)认定标准
一是土地未完成征迁认定标准。二是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三是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四是供而少动认定标准。五是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五)处置方式
1.土地征收未完成问题4种处置方式。一是依法征收。二是及时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三是加强征迁人员力量。四是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采用司法手段执行。
2.批而未供土地7种处置方式。一是属项目尚未落实明确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二是属土地征迁未结束的加大土地征迁力度。三是属供地材料未办理完整的敦促、协助项目预申请单位抓紧办理供地手续有关材料。四是属规划调整情况的相关部门联动,及时补充、办理规划调整需要的材料。五是属预申请单位未申请供地的限期要求办理供地。六是实际已建但未办理供地手续限时办理供地手续或属边角地的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七是政府发展思路变化,不再按原规划供地的对接相应新项目。
3.闲置土地2种处置方式。一是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大土地征迁力度并于6个月内对接新项目等处置方式。二是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属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可采取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退还土地等处置方式;属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处置方式造成处置。
4.供而少动2种处置方式。一是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引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发建设。二是企业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继续投资的,可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或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嫁接新项目。
5.低效用地18种处置方式。一是推动企业“退城入园”;二是支持提容增效。三是支持多主体参与开发。四是支持分割转让。五是支持出租土地。六是支持司法处置。七是善用司法手段。八是积极参与土地收储。九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十是支持使用“过渡政策”。十一是允许标准厂房分割办证。十二是允许大型项目分期建设。十三是支持相邻工业用地统筹布局。十四是允许有条件免于追究违约责任。十五是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十六是鼓励集中开发。十七是鼓励增资扩产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十八是项目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工业项目,采用“一宗一策”原则。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1.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非工业项目工作组、工业项目工作组、法规政策工作组和行动办,分别由相关县领导作为牵头领导。
2.保障措施。一是建立约谈整改机制。二是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的,按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三是建立重点清查机制。四是建立严格依法行政机制。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三是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六、注意事项
低效用地包括供而少动、闲置土地项目,其中部分项目与用地扩容增效中的供而少动、闲置土地部分项目重叠。
七、关键词诠释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霄县自然资源局权益股 0596-8586926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关于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关于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
为持续加大粮油生产扶持力度,巩固2022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成果,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切实提高粮油生产效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粮油积极性,推动全市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
一、鼓励规模种粮
对相对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种植早稻(20亩及以上)奖补260元/亩,种植其他季别水稻奖补210元/亩,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等四类粮食作物奖补120元/亩。对早晚稻连作且相对连片均超过30亩(含)的经营主体,按早稻实际面积:30-50亩奖补100元/亩、50亩及以上奖补20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二、鼓励菜稻轮作
对相对连片菜稻轮作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奖补10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三、鼓励发展再生稻和油料作物
对相对连片30亩以上再生稻,且再生季亩产达400斤以上的,奖补20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油菜10亩以上,奖补100元/亩。
四、鼓励发展旱粮、防止耕地“非粮化”
鼓励幼龄果茶园及老旧果茶园逐步改造退出园地套种粮食作物,相对连片30亩以上且经验收评估达到一定密植和收益的,奖补100元/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积极推广优质粮食品种: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扩大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等优良品种种植,稳定提高优质旱粮比重”,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发展青仁乌豆,连片5亩以上奖补200元/亩。凡在耕地上种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动移出并恢复耕地属性,且连片5亩以上复耕种旱粮的每亩补300元,种水稻的补500元,此项同类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五、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粮
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复垦10亩以上:种植早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00元/亩、种植其他季别水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400元/亩、种植旱粮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0元/亩。对村集体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的,30-50(含)亩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万元、50-75(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0万元、75-100(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5万元、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万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六、鼓励发展早稻示范片
对早稻示范片20-50(含)亩的奖补100元/亩、50-100亩的奖补200元/亩、100亩以上的奖补300元/亩。
七、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针对一些未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且相对连片50亩以上并已经流转规模种植水稻的缺水田片列入优先给予水利设施建设扶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给予该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补助2-10万元。原则上个人投入不少于30%。
八、鼓励培育种粮新型经营主体
对新获评漳平市级种粮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每家一次性奖补5000元,种植早稻的奖补10000元。每年评选10户水稻种植大户,给予奖励1万元/户。对单季达到2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
以上种粮扶持政策需按规范程序申报,可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或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各乡镇也应出台扶粮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我市粮食生产。以上条文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3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原《2022年漳平市扶持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