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豚鱼食品安全警示
2024-04-28 09:46 来源: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保护公众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因食用河豚鱼导致中毒事件发生,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如下食品安全警示:

一、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河豚鱼。

二、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和加工制作河豚鱼。

三、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自觉不食用河豚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消除“吃河豚”的侥幸心理,防止河豚鱼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误食河豚鱼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五、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采购和加工制作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提醒公众:注意河豚食用风险!!!

河豚体内含有一种剧毒的神经毒素——河豚毒素,毒性是剧毒氰化钠的1250倍。河豚毒素的理化性质比较稳定,100℃加热5小时或每天日光暴晒8小时,经20天后仍不能被完全破坏。所以,常见的盐腌、日晒和一般的烹调方式,均不能完全去除河豚毒素。河豚毒素中毒集中表现为:中毒者发病时通常急速而剧烈,出现知觉麻痹、运动障碍、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病死率较高。  2016年,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明确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仅允许销售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的红鳍东方豚和暗纹东方豚养殖加工企业加工处理过的河豚制品,并要求河豚加工产品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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