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品种明细表)
6、简单变更证明材料
7、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政通路8-1号云霄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0号市场监管局窗口
交通指引:1路车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Ⅳ级(五星)】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