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闽发改环资〔2023〕107号)等文件要求,目前我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尚未健全,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明确,在借鉴其他县区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快推进镇村生活污水治理收费,为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提供有效资金保障。
三、工作进展
我县于2023年10月启动制定《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云霄县政府办牵头,县住建局拟稿,经征求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云霄生态环境局、福建水投集团云霄水务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乡镇(开发区)等各部门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3年10月27日,经过分管领域工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无异议;
2023年12月18日,经第十五次常务会讨论研究审议无异议;
2023年12月27日,经过县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以上政策;
2023年12月27日,云霄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综规〔2023〕19号)。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我县县城区范围之外的镇村,以上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4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有6条规定,明确了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适用范围(县城区范围之外的镇村)、适用对象(向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职责分工、征收主体(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和监管主体(县财政、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
第二部分为征收范围及标准,共有4条规定,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已建成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并验收合格的,其覆盖服务范围内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0.8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1.20元/吨征收)和征收减免等内容。如:2022年《福建统计年鉴》指出云霄县乡村常住人口数17.71万人,按每人每天产生0.08吨污水计算,每月按30天计可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36.1284万元,每年可收取433.5408万元。
第三部分为使用管理,共有7条规定,主要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缴交流程(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实际收取的农村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县级金库)、使用制度(实行预决算制度),以及对镇村生活污水运维的监管要求。同时,要求属地乡镇要督促新、改、扩建的农户将其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三股污水全收集接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雨水管网或自然排水。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有3条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性内容、施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及解释单位。
六、注意事项
1.在建或未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暂缓开征污水处理费。
2.征收主体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5%计算。
3.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08吨计算。
七、关键词诠释
居民用水指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等行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站
0596-852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