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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3-12-04 17:07 来源:云霄县人民政府

日前,县政府印发了《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云政综规〔2023〕16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正值冬种季节,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十天全县天气以晴到多云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植被含水量骤减,林下可燃物干燥,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较高危险(三级)或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全县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二、文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主要内容

(一)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2.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4.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二)在禁火期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组织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镇、村干部设卡检查,开展防火宣传,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有效期

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解读机构:云霄县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蔡霖霖

联系电话:85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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