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陵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霄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坚持做到“五公开、三统一”: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建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项目具体范围以《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由云霄县云陵镇人民政府、云霄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 安置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异地安置。
1.就地安置: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安置房。
2.异地安置:云霄县威惠庙片区(含福圣苑)、下港片区及旧党校片区安置房剩余房源。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
1.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及应安置面积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房改手续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文书,以有效证件和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应安置面积认定:按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件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实际状况相符。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由项目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的产权认定组认定,对部分手续不完整房屋或土地认定及处理办法,由产权认定组提出方案,报本片区征迁改造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认可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双方仍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征收补偿费。
1.被征收商品房以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按44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款(已含楼面地价)。
2.被征收商品房装修补偿参照附件2装修认定标准给予补偿:一类补偿600元/平方米、二类补偿500元/平方米、三类补偿400元/平方米、四类补偿3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商品房建设年限超过20年(含20年)的,在补偿款中按被征收商品房建筑面积扣除300元/平方米的折旧。
4.附属物及临时建筑物按附件6、附件7标准计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
商品房产权调换采用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别作价,差额互补的原则。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计算补偿价,安置房安置价见附件3。
1.产权调换的选房办法:
在规定期限内,全部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腾房验收后,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在安置选房区进行选房,直至供选择的安置房房源选完为止。
2.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必须以最接近应安置面积为原则。以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调换,按本方案安置价结算(安置房安置价见附件3)。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原因,超过可调换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本方案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见附件4);超过20%的部分,按照选房时点的市场参考价结算(异地安置按照各片区的市场参考价结算,市场参考价由各片区项目征迁改造指挥部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3.安置房面积计算:选房按图纸根据现行有关房屋面积计算规定计算,交房时按房产测绘面积结算(以上两种面积均含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4.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款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已领取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优惠补助除外),不计利息。安置结算时,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回;少于安置房购房款的,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全部交清(以现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交清)。
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内办理安置房的结算手续、签订安置协议并结清购房款,及时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认定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直接收回所选择的安置房,转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房标准
(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室外装修:外墙立面为外墙瓷砖贴面或外墙涂料。
(三)室内毛坯、厨卫墙面为砂浆打底,厨卫地面为砂浆打底防水处理。
(四)给水工程管道配套至每入户第一个闸阀开关,排水工程管道配备完整,洁具不配套;电气工程按设计要求配套至入户开关箱及室内预埋管完成。
(五)楼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
(六)门窗:入户门为消防门,其他房间只预留门洞,外窗为铝合金窗。
第三章 搬迁过渡补偿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过渡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件5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征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超过可调换建筑面积部分)根据附件5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
3.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超过可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以附件5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费。
4.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自征收公告规定开始签约的当月起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的当月止。属征收人的原因,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当月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交房结算通知规定时限截止日的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5.临时安置费的计发办法:临时安置费按每12个月领取一次临时安置费,超过或不足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奖励3个月单倍的临时安置费,未按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结算手续的不予奖励。
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50元/平方米·月一次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各50%。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优惠措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1.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4.五保户的征收补偿安置视其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对部分房地产实际所有人(即被征收人)与所持有效证件产权人不相符或没有有效证件的情况,实际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所属社区(村)证明,由司法公证组按程序予以办理产权变更确认手续后,直接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缴交相应税费后,方可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并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附件7标准给予补偿,以上建筑物的面积或补偿价值不纳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九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在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产权属来源证件;
(四)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六)其他与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材料凭证。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征迁改造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被征收房屋装修分类表
3.安置房安置价格表
4.安置房市场价格表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表
6.附属项目的补偿标准
7.临时建筑物补偿单价表
附件1
云霄县埔质美旧烟厂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