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14 | 云霄县应急管理局 | 漳州印美油墨有限公司甲类仓库使用非防爆型号监控摄像头案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 对漳州印美油墨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陈诉和申辩:云霄县应急管理局; 听证:云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云霄县人民政府、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诉讼:云霄县人民法院 | (云) 应急罚〔2023〕14号 | 本案于2023年8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现将本案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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