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霄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3 年 5 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精准精细、协同联动,科学统筹、民生优先”为工作原则,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及相关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启动或调整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各乡镇(开发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应急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各乡镇(开发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村(居)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根据部门、单位职责与实际,制定相应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2.1 云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云霄县人民政府设立云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云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局。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县防指副总指挥、县防汛办主任,根据需要设县防汛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城管局、云霄动车站、融媒体中心、供销社、民政局、国网云霄县供电公司、云霄邮政公司、中国电信云霄分公司、福建移动云霄分公司、福建联通云霄分公司、铁塔漳州市云霄县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云霄分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 县防指职责
按照云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拟订本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会同防汛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工作网络舆情信息工作。
(2)县发改局(粮储局):指导防洪防潮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督促重点项目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同县应急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按有关指令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灾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知识宣传。
(4)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汛抗旱防台风用电保障。指导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运行期间水电站工程及以发电为主水电站重大险情处理。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及时报送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建立健全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市场运行监测;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灾区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供应;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商贸企业恢复保供能力。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干旱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船人员,并协同处置因防汛抗旱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县财政局:会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上级争取抗灾救灾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县级预算相关经费,及时分配下达县级以上抗灾救灾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8)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抗灾、城市排水排涝、灾后城市供水恢复工作。指导全县城区抗旱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公路交通设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交通设施水毁工程,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统一组织部署和指挥辖区水域交通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和内部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联合国家海事部门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10)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工作,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承担所管理的水工程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干旱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全县乡镇农村抗旱供水保障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农业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2)县文体旅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监督旅行社不得组团前往受暴雨和台风影响的地区旅游,督促旅行社落实防汛防台风各项应急措施。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指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景区关闭和游客疏散、撤离工作。
(13)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组织、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的扩散蔓延。
(14)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点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协助指挥部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15)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对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16)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渔业系统台风消息和台风灾害预警。监督、指导相关地区组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工作,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县防指。
(17)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18)县城管局:指导做好城区户外广告牌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指导属地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备汛相关工作。灾后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绿地的清理和城市供气工作。
(19)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需要,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分队,协防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0)县武警中队:根据县防指的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2)云霄动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云霄县辖区内云霄动车站管理的各铁路车站客货运输及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服从铁路调度指挥,协调铁路机务、供电、车辆(动车)、工务、电务、通信、房建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协同动作,保证行车安全,尽快恢复运输畅通;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水害现场的运输工作,负责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23)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工作,组织滚动向公众播发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信息和防御通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24)中国电信云霄分公司、福建移动云霄分公司、 福建联通云霄分公司、铁塔漳州市云霄县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云霄分公司:负责防台风暴雨洪涝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台风暴雨洪涝信息、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线路畅通。
(25)国网云霄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的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工作用电的应急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26)县供销社:负责因台风、暴雨、洪涝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农资调拨和供应。
2.1.4 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气象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统一发布防抗工作动态、灾情。
(2)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及海浪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县防指会商决策、调度部署提供预报预测信息和技术支撑。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海洋渔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联系部队,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括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以及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等工作。
(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公安局、县城管局、国网云霄县供电公司、云霄动车站、中国电信云霄分公司、福建移动云霄分公司、福建联通云霄分公司、铁塔漳州市云霄县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云霄分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供水、供气、通信、电力、社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电路讯”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抢通工作。
(5)灾评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和灾害调查评估,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影响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力量和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宣传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文体旅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云霄分公司、福建移动云霄分公司、福建联通云霄分公司等。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组织做好洪涝、干旱灾情、防汛抗旱防台风与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2.2 各乡镇(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建设,各村(社区)应按照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需要,明确相应队伍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对当地降雨、台风、干旱、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海浪、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或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部门应当组织对暴雨、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山洪地质和海洋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县防指应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辖区基层政府和组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情况、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洪涝、台风、风暴潮灾害或可能面临持续干旱时,有关地区防指应及早组织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沿海出现风暴潮黄色警戒潮位以上的高潮位时,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事发地防指在紧急时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巡查防护,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开发区)防指应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抢险方案,防指组织救援抢险力量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指和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乡镇(开发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县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水库(含电站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小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乡镇(开发区)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县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2)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指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天气、汛情形势,动态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县、乡两级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暴雨洪涝台风灾害情况。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各乡镇(开发区)防指应掌握辖区雨水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城乡供水和工业用水等情况。县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工信等部门应按任务分工,加强相关领域旱情信息监测收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降雨、气象干旱等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监测江河径流、水库蓄水情况,收集农村人饮受旱影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住建部门负责收集城市供水受旱影响情况;工信部门负责收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
(3)各乡镇(开发区)政府、防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干旱灾害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密报送频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群测群防体系及预警措施。
(2)工程准备。及早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持续推进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防潮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预案准备。乡镇(开发区)防指应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基层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类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等,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各乡镇(开发区)防指应收集掌握辖区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培训演练准备。乡镇(开发区)防指应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专业干部和基层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各级防指、有关部门要适时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开展转移避险、工程调度、抢险救援等内容的应急演练。
(7)汛前检查。按照“乡级自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原则,县防指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暴雨灾害预警
(1)当预测有或遭遇强降雨天气时,县气象部门应做好降雨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降雨实况、预报等信息。
(2)县气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暴雨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暴雨时段、落区、过程雨量和雨强等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临灾预警。预报有强降雨的地方,县防指应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3 洪水和山洪灾害预警
(1)当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等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开发区)应落实山洪防御责任制,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或将相关内容编入乡、村两级防汛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区域内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及受威胁人员,制订转移方案,明确预警、转移、安置、管控、返回各环节职责。转移避险工作由基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防指指导督促辖区乡、村两级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
(3)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山洪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发布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县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将发生洪水或山洪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县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的乡镇(开发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5)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开发区)、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城乡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城市内涝时,乡镇(开发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县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提醒关注内涝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易涝点位的排查,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升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能力。
(2)农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有强降雨,可能引发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时,乡镇(开发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向相关行业发布风险预警、工作提示,加强技术指导,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地质灾害预警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与防汛相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信息。
(2)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降雨密切监测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高的地方,乡镇(开发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6 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1)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低压,下同)动向,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路径、速度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县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县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海浪、风暴潮及影响范围等监测预报信息。
(2)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权限向社会发布。
(3)县气象、海洋渔业部门应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发布台风、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有关乡镇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部署防范工作。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人饮情况的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在田作物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受旱影响情况的监测;上述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向同级防指和相关部门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行业、领域发布预警信息、风险提示。
(2)乡镇(开发区)防指要及时掌握旱情相关要素信息和辖区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受旱影响情况,综合研判分析,把握旱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3 预防预警支撑
3.3.1 防汛指挥图
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及时修订辖区县、乡两级防汛指挥图,重点更新隐患点、避灾点、应急队伍物资和渔排渔港数量、分布等数据,编制配套工作手册,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参考。
3.3.2 危险区域转移对象基础数据
各乡镇(开发区)防指每年汛前应组织对辖区可能受暴雨洪涝台风等灾害威胁的人群进行排查,对需转移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需转移对象清单和转移避险工作台账,及时录入防汛危险区域需转移对象建档立卡系统,为转移避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3.3 洪水防御方案
根据《漳州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方案由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中型水库报市水利局审批,小型水库报县水利局审批,批复的调度运用计划和工程调度指令须抄送县防指、县应急局。
3.3.4 抗旱预案
各级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 预警响应衔接
3.4.1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应急等部门按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滚动预报预警。
3.4.2 各乡镇(开发区)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部署、防御机制,预测有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会商研判,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3.4.3 各乡镇(开发区)防指应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把县气象部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县防汛办指导督促乡镇级防指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
3.4.4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并持续“叫应”。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 县防汛办根据雨情、汛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云霄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云汛防指〔2021〕2号)要求报县防指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严重灾害。
(2)县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乡镇(开发区)中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
(3)保护云霄县城区防洪堤出现严重险情,或保护各乡镇(开发区)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或水库发生垮坝。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县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一线督导。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县防指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课、停业、休市等措施。
(2)县防汛办全面核查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开发区)防指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较严重灾害。
(2)县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或乡镇(开发区)中有一处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或两处以上(含两处)发生5~10年一遇的严重内涝。
(3)保护云霄城区防洪堤出现险情,或保护乡镇(开发区)城区防洪堤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严重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全面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汛办密切跟踪核查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各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县防指要求,派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开发区)防指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工作部署,部署落实本部门、本辖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5)各县直单位要下沉到挂钩村指导防御工作,组织巡查易灾区域,适时配合转移群众,做好安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县防指险情情况和申请专业救援队伍支援救援行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较大灾害。
(2)县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或乡镇(开发区)中有一处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分析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防御重点,研究防范措施;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各乡镇(开发区)防指参加的视频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2)县防汛办加强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各乡镇(开发区)防指联系,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县防指各项指令要求,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各乡镇(开发区)防指按照县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5)各乡镇(开发区)驻村干部按照各自挂钩村(社区)职责,下沉一线指导防御工作,组织巡查易灾区域,适时配合转移群众,做好安置措施。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Ⅲ级预警,预计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较大灾害。
(2)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
(4)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
(5)根据气象干旱监测信息,经综合研判,当旱情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我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造成一定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汛办密切跟踪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动态,及时传达县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各乡镇(开发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灾险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县防指有关专项工作组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4)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各乡镇(开发区)防指按照县防指的调度部署,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报送县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江河水情监测和堤防巡查防护。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当预报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中、小型水库因超标洪水突发险情时,由县水利局提出防洪调度方案或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报县防指,经县防指总指挥批准后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4.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防指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区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区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好农业、林业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渍涝灾害影响。
4.6.3 山洪和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转移避险具体工作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转移老幼病残、危险区人员后转移其他人员。
(4)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政府、防指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和海洋灾害
(1)台风灾害和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防范应对具体工作由事发地防指负责。
(2)气象发布台风Ⅳ级、Ⅲ级预警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及防指。
海洋渔业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海浪、风暴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防指。
沿海地区各级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台风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归港船只检查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本行业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等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台风措施。
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气象发布台风Ⅱ级、Ⅰ级预警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指总指挥应立即上岗到位、坐镇指挥,调度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级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海洋渔业部门应作出风暴潮预报。水利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趋势预测。
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护。
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预案,部署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台风措施。
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消防救援队伍、协防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指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因暴雨、洪水、风暴潮等引发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含电站水库)垮坝,各级防指按以下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当出现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评估影响,上报事发地防指,调集专业技术力量、设备开展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漳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和沿海重要海堤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险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险情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防指负责,要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安全前提下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需要力量、技术增援应及时报告县防指。
(3)事发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堵口、抢护工作。明确现场处置指挥人员,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并按事发地防指请求,调度相关抢险力量、物资设备增援开展应急处置。
4.6.6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必要时,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滚动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每日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及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日向同级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加强协调、指导,全面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发改、电力部门加强电力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适时启动有序用电和电力应急方案,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受旱地区防指每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及其抗灾工作情况,发动组织各方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旱情灾情信息发布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强化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工作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地区做好水量调度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检查抗旱工作。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气象干旱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送降雨、气温等最新情况,分析未来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参与分析评估旱情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水工程调度,适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受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耐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住建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城市缺水情况,组织指导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提请政府限制城市高耗水服务用水,指导城市供水部门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抗旱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发改、电力部门加强电力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做好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加密宣传报道频次,营造良好氛围。
受旱地区防指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3)中度干旱
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旱抗旱工作,协调跨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天气情况,每周向同级防指报送气象干旱、降雨等监测预报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水利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江河径流、水库蓄水和农村饮水受影响等最新情况,指导水工程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
农业农村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在田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农业防旱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防旱抗旱工作。
住建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送城市供水受影响情况,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水利、发改部门联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受旱影响地区调整或暂停水库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考核,最大限度留足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库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防指要按照县防指的指令、要求,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及时收集、统计、上报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一报。
(4)轻度干旱
县防指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发布情况通报,部署防旱抗旱相关工作,协调跨县(区)的抗旱应急水量调度。
各级气象、应急、水利、农业农村、工信、住建等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研判,制定部门应急抗旱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受旱地区防指每旬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7 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
4.7.1 防汛抗旱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级防指统一负责,应快速、准确、详实。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加强数据核对。
4.7.2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在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
4.7.3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和省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4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有关情况。
4.7.5 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和较大以上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并做好续报。
4.7.6 各级防指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大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8 指挥调度
4.8.1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险情、灾情及台风动向,加强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态势,及时启动相应类别、等级应急响应,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4.8.2 当发生灾害或出现险情,事发地防指总指挥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8.3 遇重大汛情、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同志在县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汛抗旱防台风视频会议或会商调度会议,分析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全过程调度部署防范应对和抢险救灾工作。
4.8.4 县防指强化点对点调度,督促有关乡镇(开发区)防指落实预案措施;根据灾情、险情严重程度,派出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指导。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导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提请县政府联系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预置到重点防御区域,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
4.8.5 县防指应加强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数据壁垒,建立多源数据融合,集监测、预警、会商、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指挥平台,探索建设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预案数字化进程,梳理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构建应急处置工作场景,为防汛抗旱防台风提供数字智能化保障支撑。
4.9 抢险救灾
4.9.1 当发生险情、灾情,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提请上级防指提供帮助。
4.9.2 事发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9.3 电力、水利、公路、铁路、通信、石油、化工、核电等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险情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指。
4.9.4 因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10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10.1 各级防指和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部门应高度重视防汛抢险救援全过程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发现或发生险情时,事发地防指应第一时间组织安全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加强抢险救援救灾现场的指挥调度,确保抢险救援力量安全有序进入或撤出现场。参与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发生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对灾区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安全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1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发地防指应根据灾害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社会面安全管理,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事发地防指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发布紧急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抗灾救灾。
4.12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12.1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指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12.2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企业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气象、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应急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网络畅通,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应急预警短信。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手段,以及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队伍保障
各级防指要组建本级专业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队伍库,组建水旱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库,统筹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需要协防部队、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时,当地政府及防指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防汛办负责联系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工作。
5.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人员、转移疏散群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5 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物资保障
各级发改(粮储)、应急、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等物资及设备的储备工作。其他有防汛抗旱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8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抗旱防台风经费,用于遭受水旱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抢险救援、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防汛抗旱防台风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抗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责任。
5.9.2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应根据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5.9.3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本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救灾。
5.10 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指挥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加强相关基础性研究,提高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能力和水平。
县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防洪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县海洋渔业局承担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6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受灾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强化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受灾地区政府应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及时清淤清障,清除污染物。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抗旱防台风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6.5.1 各级防指每年应针对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6.5.2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下沉一线开展调查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6.5.3 每次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及时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县应急局必要时组织开展重大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
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汛抗旱防台风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水旱台风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力度,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1.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培训工作。县级防指负责辖区乡镇(开发区)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1.3 演练
县防指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等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防指应注重结合实际、贴近实战、突出实效,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或结合复盘曾发生的重大灾害,组织开展以应急指挥调度、人员转移避险、突发险情处置为重点的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县防指视情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完善,按程序报批。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按部门职责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相关应急预案、方案。乡镇(开发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旱情综合指标
附件
旱情综合指标
参照国家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和《福建省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结合我县实际,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因旱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城市干旱缺水率、水库蓄水量距平4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干旱等级 干旱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农业作物受旱面积 百分比(%) | 5~20 | 20~30 | 30~35 | >35 |
饮水困难人数 百分比(%) | 0.5~5 | 5~7.5 | 7.5~10 | >10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水库蓄水量距平(%) | -10~-30 | -30~-40 | -40~-5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