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政府印发了《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云政综规〔2023〕2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县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全县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同时,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是森林火灾的重点防范时段,保安全护稳定重任在肩。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二、工作要求
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解读机构:云霄县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蔡霖霖
联系电话:85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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