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为来年人基本生活提供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促进我县养老机构的发展,特汇编养老服务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4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3.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4.各地应加强农村幸福院的绩效管理,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可比照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营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5号)
5.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建保障机制,将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的8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探索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事业。鼓励倡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捐赠,共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发〔2017〕17号)
6.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 号)
7.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8.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9.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52号)
10.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同档次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项工作当地政府要作出安排,并督促限期尽快落实到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11. 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普惠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2号)
二、税费减免政策
1.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及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前二家兴办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且床位数在200张以上,总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上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4〕125号)
4.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5.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6.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7.PPP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福〔2017〕39号)
8.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第七条)
9.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10.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1.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12.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13.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三、用地用房政策
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人口老年化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需求做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2.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积极挖掘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四是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3.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福利院、养老院以及配套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或者同一宗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可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各市、县(区)可探索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4.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首先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理控制地价水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6.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7.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8.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91号)
9.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号)
10.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8号)
11.各地要把养老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PPP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福建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福〔2017〕39号)
12.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提供或协助其低价租赁服务场地。已经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向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免费开放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6号)
13.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 号)
14.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15.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16.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17.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49号)
18.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19.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四、投融资政策
1.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 闽民福〔2014〕306号)
2.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3.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可对在县(市、区)落地的养老服务组织予以扶持,原则上产业基金的跟投额度与养老服务组织投入额的比例不高于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6号)
4.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中央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091号)
5.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6.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7.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五、人才培养政策
1.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号)
2.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91号)
3.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号)
4.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 闽民福〔2014〕435号)
5.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 号)
6.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关口前移科室,并派驻管理的编制外医护人员享受入职和在职补贴。入职奖补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奖补5000元;专科、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一次性奖补4000元;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3000元。在职补贴标准:(一)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每年奖补1000元;(二)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从第4年开始,每年增加奖补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三)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每年奖补5000元。(《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民〔2020〕133号)
六、其他政策
1.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乡镇敬老院,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可以跨区域捆绑打包,并且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号)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享受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78号)
3.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78号)
以上优惠政策,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