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发布《福建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要求,以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梳理成果,县林业局对本级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调整行政许可第9项及子项的事项名称,取消行政许可第8项、第9项中的子项“一般保护也是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遗失补办”、第10项,取消其他权责事项第32项,新增其他行政权力第15项,其余事项沿用,调整后共保留县级权责事项254项,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125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监督检查2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奖励11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其他权责事项46项。
附件: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福建省云霄县林业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初审 |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2.基干林带中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初审(含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 | |||||||
3.基干林带抚育和更新采伐初审(含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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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4.因特殊需要采伐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初审 |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5.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 |||||||
6.低质低效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 |||||||
7.因特殊情况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初审 | |||||||
8.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竹林采伐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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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9.因特殊需要采伐公益林初审 |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10.低质低效的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 |||||||
11.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 |||||||
12.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 |||||||
13.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 | |||||||
14.林木采伐许可证注销(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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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审批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初审 | |||||||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延期 | |||||||
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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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注销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6.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县级初审 | ||||||||
7.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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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 8.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注销 |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9.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变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10.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延期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含5个子项) | 1.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2.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 | |||||||
3.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延期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 ||||||
4.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变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5.临时占用林地县级注销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4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含4个子项) | 1.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审批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2.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初审 | |||||||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变更 | |||||||
4.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注销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5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含1个子项)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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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6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含4个子项) | 1.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2.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延续 | |||||||
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变更 | |||||||
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注销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7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含2个子项) | 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变更初审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8 | 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含4个子项) | 1.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2.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 | 《行政许可法》 |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延续” | |||||
3.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 |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 | |||||
4.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注销 |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注销”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
9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含1个子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漳州市实施。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6个子项)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
3.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
4.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
5.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 |||||||
6.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1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 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
3.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
4.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2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林事) | 无 |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13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 | 无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14 |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审批(林事) | 无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参观调查、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登山等活动审批 | 无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一并下放。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 生态公益林调整县级审核 |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 生态公益林调整县级审核 | 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印发,林资发〔2017〕34号)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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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2 |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确定 | 无 |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调解 | 无 | 《种子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绿化造林股 | 县级 | |
4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 无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5 | 带有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定点除害处理指定 | 无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不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6 |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含3个子项) | 1.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种子法》(2015年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 |||||||
3.受委托生产经营种子的备案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7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无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8 |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审核 | 无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9 |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乡村建设审核 | 无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0 |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 无 |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11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无 |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12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调整备案 | 无 | [法规]《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3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和其他活动审核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 |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和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
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5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县级审批 | 无 | 《森林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新增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 | 无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2 |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防火工作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九)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3 | 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九)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 |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 无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5 | 组织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 无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6 |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 无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7 |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含公益林、天然林等重要档案因子审核) | 无 | 《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8 | 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
9 | 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三)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0 | 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三)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 | 县级 |
|
11 | 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六)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12 |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 无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发展规划)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3 | 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 | 无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属地管理 |
14 | 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对有关危害进行调查处理 | 无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属地管理 |
15 | 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无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属地管理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6 | 开展有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 无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属地管理 |
17 | 制定并公布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范围及禁止、限制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 无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18 | 开展林业系统管理的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 | 无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9 |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无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仅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20 | 组织开展林业系统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 | 无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仅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1 | 根据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林业发展相关规划 | 无 | 1.《森林法实施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22 | 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23 | 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4 | 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政策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25 | 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各项资金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26 | 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 县级 | |
27 | 省级地质公园审核申报工作 | 无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8 |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申报工作 | 无 |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9 |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审核报批 | 无 |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0 | 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审核和报批 | 无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31 | 组织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 | 无 |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2 |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 无 |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 国发[1982]36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3 | 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 | 无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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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 无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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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 | 无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6 | 组织除治森林病虫害 | 无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
37 | 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动态监测和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 无 |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二)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8 |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检疫登记) | 无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林业防灾减灾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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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39 | 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 无 | 1.《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闽政〔1989〕53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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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0 | 生态公益林调整上报审批(含“占一补一”) | 无 | 1.《森林法》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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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1 | 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四)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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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六)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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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指导全县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八)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造林绿化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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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十一)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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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 |||||||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45 | 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二)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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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 | 无 |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二)项。 | 其他权责事项 | 造林绿化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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