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林业局关于公布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2022-12-17 15:30 来源:福建省云霄县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发布《福建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要求,以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梳理成果,县林业局对本级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调整行政许可第9项及子项的事项名称,取消行政许可第8项、第9项中的子项“一般保护也是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遗失补办”、第10项,取消其他权责事项第32项,新增其他行政权力第15项,其余事项沿用,调整后共保留县级权责事项254项,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125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监督检查2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奖励11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其他权责事项46项。

附件: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福建省云霄县林业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含14个子项)

1.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初审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2.基干林带中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初审(含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

3.基干林带抚育和更新采伐初审(含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含14个子项)

4.因特殊需要采伐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初审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5.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6.低质低效的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7.因特殊情况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初审

8.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竹林采伐初审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含14个子项)

9.因特殊需要采伐公益林初审

1.《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应当由发证机关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发证单位应当注销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10.低质低效的公益林改造采伐初审

11.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初审

12.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13.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县级)

14.林木采伐许可证注销(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审批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初审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延期

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变更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县级注销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6.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县级初审

7.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含10个子项)

8.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注销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9.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变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10.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延期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含5个子项)

1.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2.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

3.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延期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4.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变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临时占用林地县级注销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4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含4个子项)

1.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审批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2.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初审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变更

4.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县级注销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5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含1个子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了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6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含4个子项)

1.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2.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延续

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变更

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注销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7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含2个子项)

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2.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2.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变更初审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8

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含4个子项)

1.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2.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延续”

3.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

4.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注销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原名为“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注销”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9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含1个子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厦门市实施。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将省级实施的“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授权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6〕128 号)将省级实施的“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福州新区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闽政[2017]15号)将省级实施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漳州市实施。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漳州市实施。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6个子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造林绿化股

县级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3.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4.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5.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6.县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1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含4个子项)

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三款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3.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4.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2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林事)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13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14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审批(林事)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野外用火。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一:行政许可(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5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参观调查、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登山等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和组织单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保护区接待境外、国外人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一并下放。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生态公益林调整县级审核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调整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时,应当公开规划草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坚持增减平衡、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原则,由林地、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利用的生态公益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增减平衡、先补后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重点生态区位内进行调整补充;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生态公益林调整县级审核

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印发,林资发〔2017〕34号)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2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确定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指标控制,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控制要求和当地生态保护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具体范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应当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再重新区划界定。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调解

  《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行政权力

绿化造林股

县级

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5

带有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定点除害处理指定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修改)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其他行政权力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不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6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含3个子项)

1.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造林绿化股

县级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3.受委托生产经营种子的备案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7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8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审核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的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9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乡村建设审核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构建筑设施的,按其主管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0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护区界外延至第一重山内为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时,应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禁止在保护区上游的水体排放污染物。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11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1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调整备案

[法规]《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3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注

14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和其他活动审核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和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其他行政权力(共15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5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县级审批

 《森林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新增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2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防火工作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九)项。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3

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九)项。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4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1.《森林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2.《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监测,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开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并向社会定期发布监测、评价报告。
  生态公益林动态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5

组织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6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7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含公益林、天然林等重要档案因子审核)

  《森林法》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档案中注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级别和保护等级等重要信息。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8

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9

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三)项。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0

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三)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县级

 

11

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六)项。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12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其他权责事项(发展规划)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3

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属地管理

14

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对有关危害进行调查处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属地管理

15

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属地管理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6

开展有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属地管理

17

制定并公布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范围及禁止、限制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18

开展林业系统管理的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9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者刊登湿地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仅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20

组织开展林业系统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第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仅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实施。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1

根据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林业发展相关规划

  1.《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漳委办〔2011〕155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省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22

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23

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4

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政策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25

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各项资金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26

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第(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县级

27

省级地质公园审核申报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十条第四款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8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申报工作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2.《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29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审核报批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公路、铁路、机场;
    (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
    (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
   (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0

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审核和报批

  1.《森林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发展规划,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按规定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各项建设和区内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31

组织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跨县(市、区),并且所跨县(市、区)在同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所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2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 国发[1982]36号)
第八条  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施。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2.《森林法》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3.《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4.《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权责事项

造林绿化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3

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34

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35

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6

组织除治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四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37

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动态监测和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五条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二)项。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附件:

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8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检疫登记)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07号)
  第四条第一款  规范检疫审批,防止疫情传入。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共同把好调进关。凡从事调运木材及其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衬木、垫木、支架等)的单位,应向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登记备案,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经同意后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县调入松原木和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及其包装材料,防止疫情随调运传入。

其他权责事项

林业防灾减灾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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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39

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1.《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闽政〔1989〕53号)
  第八条 开展义务植树运动,要认真搞好规划,遵循“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
  农村要先搞好路旁、村旁、水旁、宅旁的绿化和村庄风景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营造。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其他权责事项

造林绿化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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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40

生态公益林调整上报审批(含“占一补一”)

   1.《森林法》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八条 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
  第十八条 强化林地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征用沿海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林地,确需征用的实行“征一补一”制度,补调进的森林要落在重点生态区位。对不落实“征一补一”制度的,不予审批。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省林业厅负责审核审批重点生态公益林调整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40号)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授权你厅负责审核审批各地上报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局部调整方案。”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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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41

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四条(四)项。

其他权责事项

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42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六)项。

其他权责事项

政策法规、森林资源管理与审批股

县级

 

43

指导全县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八)项。

其他权责事项

造林绿化股、湿地、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县级

 

44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十一)项。

其他权责事项

办公室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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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林业局权责清单(表一、表十、表十一)

表十一:其他权责事项(共46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45

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二)项。

其他权责事项

造林绿化股

县级

 

46

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

《中共云霄县委办公室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17号第三条(二)项。

其他权责事项

造林绿化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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