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云霄县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实施之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原本由各个不同的部门分散管理,改为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而上述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过去分散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弊端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过多,且时间跨度过大,在此过程中还有其他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发生,导致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云霄县城区房屋和土地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我县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针对云霄县城区房屋和土地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房地产项目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7〕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属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用地手续不完善3种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项目。
3.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项目。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四)属原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莆美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清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五)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4种验收未通过问题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1、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未通过问题
2.未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导致规划核实未能通过
(1)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规划许可,存在擅自超容、改变结构或功能用途等问题。
(2)购房业主交房后擅自违建。
(3)相关配套设施未完善。
(4)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齐全。
4、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未办理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六)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七)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3种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1.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
2.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3.项目跨宗地建设的。
(八)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地经县政府同意拍卖后按住宅用途使用情况的处置意见和责任单位
(九)对未列入本方案情况的处理意见
未列入本方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议”方式报县处置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本实施方案有效期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实施方案解释单位
由云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由云霄县自然资源局解读;联系人,蔡钦荣;联系电话,0596-8586926。
七、附件
《实施方案》附有1个附件:云霄县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