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我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顺应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公平税负,宏观调控房地产交易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制定的云霄县城区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作为税务部门评估存量房交易的标准房价格。主要涉及云霄县城区六类存量房的交易基础价格,即单元住宅、商业店铺、自建房(商住房)、储藏间、车库、车位。
(二)税务部门运用福建省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当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格,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按评估价格计税存有异议,可委托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股进行个案评估。税务部门根据个案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8月16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林静
联系电话:0596-853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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