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在县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高效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以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分管的工作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县长负责。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县长离云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
第十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责任制,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副县长负责。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省、市的行政法规及有关单行条例,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云霄样板。
第十七条 坚持“马上就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云霄”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促进行政决策法治化,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司法局负责人签署意见,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并依法及时向市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或起草部门负责。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审查,并做好文件报送和动态清理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融资及招商引资活动,合同协商、谈判、论证、起草过程应当邀请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并严格遵循县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审查工作流程,由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参考《云霄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规范资金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年初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项目经费,先由项目单位上报经费安排计划,县财政视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提出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政资金追加审批制度,坚持财政资金由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控财政年度预算外新增的支出项目,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的,应有充分的政策文件等相关依据。重大项目需经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按程序追加调整年度预算。
报送县政府的追加经费请示文件办理流程:部门上报县政府—县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县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县长审批—县财政拨款。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使用、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运行、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组成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办公会。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县纪委监委领导参加会议。会议由政府办负责记录。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意见;
(二)讨论通过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或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七)讨论需要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司法局、审计局主要领导全程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委一名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乡镇(区)、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政府办负责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和县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专项会议、上级部门行业性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向县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托部门分管负责人参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汇报;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第四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后,由承办单位以红头文件正式提出,经相关部门联审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填写议题送审单并提交政府办,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未经协调或协调不一致的事项,原则上暂缓或不安排上会。承办部门应将签署有关部门、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的议题材料最迟于会前2天送交至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除突发事件须紧急决策的议题,原则上不临时增加政府常务会议题。
为切实提高会议议题质量,县政府专题会议和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能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议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属重大事项的,须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通知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县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紧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签发公文,原则上按照主办部门拟文,县政府办核稿,其他部门会稿,县政府领导审核并签发的程序办理。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先送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送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部门专题工作的,由对应县政府办副主任核稿,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内部明电的,由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属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组成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活动接待制度
第五十二条 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县政府各相应部门作为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无公函或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十三条 接待方案形成:接待单位收到县政府办或上级部门明电通知后,根据通知内容形成方案初稿。包括:(1)活动接待时间和行程安排;(2)各个项目点的现场人员、汇报人和项目简介;(3)来访人员名单(包括陪同人员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4)如需食宿和车辆,提前与县委县政府接待科、县公车服务中心做好衔接,妥善做好安排,并在方案初稿上注明;(5)如需跟踪报道,请在方案初稿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接待方案办理程序:接待单位形成初稿后经分管县领导审定后,呈送县政府办主任、相关县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若党政主要领导另有批示意见,由县政府办修改后再逐级传达,接待单位组织实施,县政府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批示件;县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六条 政务督查程序
(一)立项登记。由督查室进行登记编号,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明确督查要求、反馈时限。一般批示件在7天内予以书面反馈,重要批示件在3天内予以书面反馈,紧急及特别重大批示件按照县领导要求时限予以反馈。
(二)催办督办。对未按时报送相应材料、未达到序时进度或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督查室下发《催办通知单》,督促承办单位按时报送或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三)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报县政府领导确认后方为办结。督查室通过《督查与反馈》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十七条 督查形式:一是电话督查。对不需书面交办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查。二是书面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督办立项通知单》,交给相关单位办理。三是现场督查。由督查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等进行现场督查察看,掌握实际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对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与反馈》上进行通报批评;对交办事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移交效能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或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离云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云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请销假相关要求和程序参照《关于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21〕15号)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应主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半年和年终向县政府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如需请示汇报的,属一般性工作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汇报;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县长请示汇报。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直接接待市处级以上、省副厅级以上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报告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2-3天向县政府办报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做好处置工作。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和方式,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时,在事件发生后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一小时内,事件发生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详实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增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八种本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