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认定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职工工伤认定办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3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86号令)
4 主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审批条件或标准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86号令)的规定要求。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联审、听证、专家会等特殊环节)→审核审批科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到中心审批→办结。
8 要求
8.1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A3纸);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出示原始病历原件及提供复印件(未出院的提供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情摘要的原件及复印件)、出示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提供复印件;
4出示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和提供复印件、身份证核对证明及近期2寸免冠彩照一张;
5伤情证明含伤残部位及包含伤残部位的全身正面的四寸彩照各一张;
6 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及结论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授权委托书;
7 直系亲属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与受伤害职工的亲属关系有效证明;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的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2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 无。
8.4 年检要求 不需要。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
11 联系信息
11.1业务咨询电话:0596-8524216
11.2投诉电话:0596-8505368
11.3效能投诉电话:0596-8533615
1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11.5地址:云霄县下河乡和田路社会劳动保障中心大楼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