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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2020〕11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霄县堤防工程的建设、加固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060号)、《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省、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缴费人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当年流转税额0.9‰征收。

第四条 2020年起,云霄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按季或按月缴纳,缴费人应在季(的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费用。

第六条 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报催缴。对拒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列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征管职责划转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漳江城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20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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