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项目
资金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闲置土地按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项目的资金补偿做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对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的闲置土地项目,其资金补偿按以下相关规定办理:
一、成立县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资金补偿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审核工作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县领导任组长,抽调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项目引资单位及土地所在乡镇(开发区)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召集协调对收回闲置土地应补偿资金款项数额的核定工作。
二、县审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收回土地的取得成本及合理补偿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工作,负责对土地出让金的审核认定。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相关票据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土地出让金利息补偿的测算。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在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时产生费用的审核认定,负责对项目如有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计量投入费用的审核认定或对已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计量且无法提供有效票据的项目牵头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业主负担),并负责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县审核工作组决定。
(四)项目引资单位及所在乡镇(开发区)负责协助项目单位提供土地出让金、投资费用、税费等相关票据及对最后审核结果的确认,核实认定与收回闲置土地项目所发生的资金拨付情况。
三、资金补偿范围。资金补偿范围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及其合理直接损失的补偿金。
四、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照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并报县审核工作组审核。
五、审核原则。以有效票据为准,取得土地成本的相关票据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票据的,由审核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六、如有其他特殊原因、情况的,由审核工作组和相关职能部门与业主协商处理。
七、补偿资金审核结果经参与审核人员签字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共同盖章确认后作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资金补偿的依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项目应偿还资金审核确认表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土地项目补偿资金审核确认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闲置土地项目 名称 | 土地位置 | 宗地编号 | 应补偿资金 | 土地出让价款 | 应补偿 | 相关税费 | 应抵回资金金额 | 备注 | ||
用地单位报送缴交的价款 | 审核后建议退还 | 用地单位报送金额 | 审核后建议补偿金额 | ||||||||
合计 |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