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云霄经济开发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 4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8) 4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的通知》(闽财社指(2018) 48号),结合我县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情况,经研究,现就云霄县2018年度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第二条 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第三条 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 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
第四条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
第五条 康复救助补助仅用于康复服务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
第六条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第七条 康复服务补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残疾儿童户口簿或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领本县康复救助补贴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省内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本县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省外康复构进行康复的,应向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在报销时提供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出具的该机构为地康复机构的证明。
第九条 县残联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康复。
第十一条 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监护人到县残联报销康复救助费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
(二)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们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的票据复印件。
补助款由县残联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云霄县财政局 云霄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