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云霄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7-20 10:00 来源:云霄县财政局
  关于修订《云霄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修订〈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财农〔2018〕17号)文件精神,现修订完善《云霄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对象

固投补助对象修订为:云霄县县域内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度未补助的加工生产性设备及加工辅助设备,且申报的设备投资总额超(含)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未补助的设备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审核、安排项目资金。

二、关于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修订为: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度未补助的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关于申报材料

增加环评材料和排污许可证

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云霄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云霄县农业局    云霄县财政局

2018年07月20日    

云霄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固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投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扶持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固投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云霄县县域内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度未补助的加工生产性设备及加工辅助设备,且申报的设备投资总额超(含)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未补助的设备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审核、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条  补助标准为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购置及上一年度未补助的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固投补助工作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县农业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局进行项目批复、补助资金拨付及报备。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公告,向县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环评材料和排污许可证;

(三)加工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四)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固投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附件);

第七条  固投补助资金采取县审批,省、设区市备案制。

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在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截止时为10月31日前,县农业局、财政局应当在预算执行当年的12月底前完成项目批复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县农业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督促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固投补助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固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固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霄县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农〔2016〕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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