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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

云政办〔2018〕52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2018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漳政办发〔2017〕21号)、《漳州市地震局关于加快我市乡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漳震〔2017〕42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意义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民生权益的重要举措和途径。2018年市委、市政府继续下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数,各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抓实抓好,确保避难场所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我县乡镇在现已完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础上,需再新建8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截至2017年我县已完成5个乡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目前全县尚有5个乡镇未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2018年须全部完成。为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乡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县城中心向周边乡镇延伸和选址条件的要求,今年全县要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5个,分别选址于陈岱中心校、云开一校、云霄四中、云霄五中、和平中学。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力争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建设任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建设。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 1488-2015)的标准与要求,积极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统一规划布局。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布局中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强化资金保障,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建设工作的开展和后期管理维护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避难场所所在地单位要全力配合避难场所建设,并签订避难场所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责任人名单报县地震办备案,保障救灾物资和设施安全。对已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地震、财政、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地震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指导、督查与服务工作,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步伐。

(五)组织核实验收。第四季度全市将组织对各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情况开展核实验收工作。对认定达标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授予“X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牌。各责任单位要于9月30日前完成2018年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及时准备好材料以备核实验收。

 

附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III类)场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场址及

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1. 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具备基本配套设施配置,包括: 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场地要求:

类型

有效避难面积(

容纳人数

(人)

人均避难面积(/人)

安置时间

(小时)

III类

大于3000

2000

大于1.5

10以内

2.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

3.安全性要求

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3)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

4)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5)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4.基本配套设施配置

1)应急篷宿区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求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3)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可饮用水规定的要求。                

4)应急供电设施。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

5)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应急厕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小于100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 m~50 m。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7)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8)应急通道和应急标志。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9)应急炊事设施:应设置临时或固定的应急炊事设施,或由附近的机构提供相应的炊事设施保障。

10)应急通讯设施:应设立临时通讯服务点,为避难人员提供通话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11)防震减灾宣传栏。设立规格适度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栏,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5.日常运行管理  

1)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制定与发布、组织宣传演练等;地震、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运行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2)预案制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避难场所启用预案。

3)制度制定。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设立并张贴管理制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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