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2016〕119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助范围
省林业厅建档数据库中列为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均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2016年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22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21.75元(包含生态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1.管护补助支出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65%;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15%;直接管护费占管护补助支出的20%。
2.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二)补偿资金的拨付方式
1.所有者补偿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联合下文将资金分配下达给乡镇(场)、开发区,相关乡镇(场)、开发区到县林业局办理拨付手续。
2.直接管护费由县林业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付护林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三、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村级组织监管费是指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工资及相关费用。
(二)补偿资金的发放办法:各乡镇(场)、开发区要将补偿金落实到相关村。各村委会要制定《生态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所在乡镇(场)、开发区审核。要采取多种方法,将所有者补偿费发放给个人;要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
四、责任要求
(一)各乡镇(场)、开发区要承担起补偿资金发放和监管,对补偿资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负责生态公益林安全,监督村委会严格执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确保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相关村委会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使群众得实惠。村民委员会是生态公益林最直接管理者,村委会主任是行政村生态公益林管护第一责任人。
(三)各林业站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补偿金发放的业务指导,要分片监管所辖生态公益林区域,深入林区进行检查,督促护林员及时上山巡逻,及时制止和报告破坏生态公益林非法行为,并做好政策宣传。
(四)护林员要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巡逻管护责任,提供林区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查处。
(五)县林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能。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如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发生变化,各项支出仍按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