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关于受理2014年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知
2014-10-29 00:00 来源:云霄县住房保障办

    根据《云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2012]12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审核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13]92号)、《关于印发云霄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政综[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将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轨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于10月29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收入:申请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残疾人不受此限)。收入(财产)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120元,家庭财产低于30240元;住房保障条件为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收入(财产)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68666元,家庭财产低于137332元;单身家庭申请人标准为年收入低于45778元、财产低于91556元;住房保障条件为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三)“城中村”失地农民家庭,在符合以上收入、财产、住房条件的前提下,由所在村村委员会、所在镇镇政府按程序报县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
    (四)因县城区没有住房而无法办理县城区户籍,但有稳定职业并长期居住县城区的本县城镇居民,在符合收入、财产、住房等条件前提下,提交相应证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注意事项
    (一)房源及租金标准
    本次受理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512套,即:第三期社会保障住房项目B1-B3幢312套,第四期社会保障住房项目14、15号楼200套。租金暂按照以下标准受理申请:廉租住房控制面积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出控制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公共租赁住房控制面积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超出控制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租金标准最终以按规定由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政府批准公布的租金标准结算。
    (二)受理期限
    本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21日止。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属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所在单位把关→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受理;
    2、申请人属“城中村”失地农民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把关→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受理;
    3、申请人属户籍不在县城区、但在本县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所在就业单位把关→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受理。

    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上列流程办理申请手续,请见报者相互转告。
    县住房保障办咨询电话:8538538
    云陵镇咨询电话:8546078
    莆美镇咨询电话:8551284
    县效能办监督电话:8533615

云霄县住房保障办
2014年10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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