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霄县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云政[2009]14号)、《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云政[2012]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精神,我县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于6月4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具备的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1、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2、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无房;
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具体的准入条件、申请审核流程、审核事项等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和《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云政[2012]15号)文件。
二、注意事项
(一)本次接受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廉租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房源为县保障性住房三期项目廉租房180套。
(二)本次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期限自2013年6月4日至7月4日止。
届时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手续,请见报者相互转告。
云霄县住房保障办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