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现将《莆美镇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霄县莆美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7日
莆美镇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部署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坚决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筑牢火灾防控基础,确保全镇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根据《云霄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消安委〔2025〕4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动火作业责任落实、审批登记、人员管理、现场监护、违规查处等环节安全管理,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压实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以务实管用举措,全链条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压减火灾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25年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集中治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提升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
2026年巩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整治成效,消除重点环节的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健全完善长效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固化工作经验,实现动火作业安全风险有效控制。
三、任务分工
(一)压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原则,摸清本地区、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底数,督促管理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行业规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其建筑产权方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加强本建筑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对承包、承租方实施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监督。(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3.承包、承租方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在作业前应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4.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时,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镇村建站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二)规范动火作业内部审批
5.人员密集场所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经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6.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7.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有关单位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三)严控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8.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原则上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和人员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9.养老院、医院、宗教活动等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营业、使用期间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镇社事办、镇卫健办、镇负责民宗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0.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标准要求,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建立动火作业档案资料,详细记录动火作业时间、地点和落实的安全防护措施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四)完善动火作业备案机制
11.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纳入小散工程。配合县住建部门指导各地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实行辖区备案制度,落实辖区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日常巡查作用。督促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镇村建站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2.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发现限额以上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按照管理权限,同步抄告上报县住建部门依法查处。(镇村建站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五)严格动火作业持证上岗
13.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镇应急办、镇市场监管所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4.严禁将动火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无证人员,按照“谁招用无证人员、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用工单位严格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对发现的人证不符等行为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六)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15.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在动火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个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安全离开。(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6.配合县相关部门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跟踪做好问题督改。(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七)深化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17.配合县相关部门督促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的动火作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考试,配合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协助提高培训考试质效,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镇应急办、镇市场监管所等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8.配合县相关部门要严格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操作证、资格证的培训、考核把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发相关证件。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持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19.配合县相关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电气焊作业人员,鼓励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电气焊作业人员,报名参加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培训考试获取证书。配合县住建部门要有序引导取得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焊工在证书失效前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镇应急办、莆美市场监管所、镇村建站、镇社事办和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0.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将动火作业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全员培训,普及动火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和具备风险隐患辨识、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等常识。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加强动火作业安全教育,以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为重点,以安全须知、法律法规、违法后果为主要内容,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传递到基层末梢。(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21.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配合县相关部门依托各类宣传媒介,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镇村建站、镇应急办牵头,镇直有关部门配合;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2.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镇消防工作站、镇村建站、镇应急办牵头,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3.在人员密集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九)用好标准约束和技管措施
24.配合县相关部门督促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要求,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实施监督。(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5.配合县相关部门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或加快应用本地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企业上报、基层单位摸排、个人申报等方式全面摸清我镇用焊单位、电气焊作业人员底数,建立本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人员和用焊单位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强化信息互通。推动建立动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供需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镇应急办、镇村建站、莆美市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十)加强动火作业监管指导
26.配合县相关部门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 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备案情况开展暗访检查,接到村(社区)上报或群众举报有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的,配合县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核查。(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7.配合县相关部门采取约谈、通报、函告、暗访、曝光、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 暗访等方式,依法加大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依法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依法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深挖背后问题线索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危险作业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镇村建站、镇应急办、莆美市场监管所、莆美派出所牵头,镇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28.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落实主管行业领域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镇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十一)严肃事故溯源追责
29.对人员密集场所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要配合县相关部门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管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施工等单位责任,要重点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的责任,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以及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线索,配合物县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镇应急办、消防工作站牵头,莆美派出所、镇村建站、镇市场监管所等部门配合;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30.配合县相关部门对动火作业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因动火作业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镇应急办、镇消防工作站,莆美派出所、镇村建站、镇市场监管所等部门配合;各村(社区)组织落实)
四、相关要求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镇直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6年12月9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吴云建,联系电话:13960132568。
附件:动火作业定义、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附件
动火作业定义、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和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一、动火作业定义
本文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二、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三、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无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批的,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周边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安全地点,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